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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

总则

目的: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允原则,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且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关联方

定义: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关联交易

定义: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种类:包括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提供服务等。

关联交易的管理

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成员由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组成。

审批程序:关联交易需经过审批程序,并遵循回避制度。

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定:明确禁止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并对其他交易设定限制条件。

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措施。

附则

对《办法》的解释、生效日期等进行说明。

《办法》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原则、定义、审批程序、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确保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透明、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积累,从而保护存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认定原则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调整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还需参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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