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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是指国家对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的法律规范。以下是土地登记规则的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的目的和原则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登记类型

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对辖区全部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的权利

所有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

抵押权。

耕作权。

土地登记的管理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予受理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申请土地不在本登记区。

证明材料不齐全。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出让年限。

未按规定申报地价或未办理地价确认手续。

土地登记时限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等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和注册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在十五日内完成。

土地登记费用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土地登记证书

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

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土地登记更正

发现错登或漏登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办理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

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以上是土地登记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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