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等直系血亲之间,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的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无法通过家庭内部的协议减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子女并不必然免除赡养义务。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在养父母生活困难时,仍然应当给付赡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赡养人需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义务。
综上所述,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同住,无论父母是否有经济来源或身体状况如何,都应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支付赡养费,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