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两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它们在 概念、评审方法、供应商数量要求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概念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通过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方案、服务质量、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数量要求
竞争性谈判:通常要求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可以与不足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竞争性磋商:通常需要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除非是特定类型的项目(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紧急采购、无法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价格总额等场景,更多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紧急需求、无法计算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服务要求高的情况,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侧重于技术或服务要求复杂、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深入协商的采购项目。
其他细节
开标时间:竞争性磋商的等标期不得少于10日,而竞争性谈判的等标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文件发售期限:竞争性磋商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竞争性谈判没有明确规定。
澄清修改时限:竞争性磋商要求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进行澄清或修改,而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进行。
总结: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中各有其适用场景和优势。竞争性谈判更侧重于价格因素,适用于紧急和价格不确定的情况;而竞争性磋商则通过综合评分,全面评估供应商的能力,适用于技术复杂、服务要求高的项目。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采购人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