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要求如下:
建筑高度与场地布置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突出的雨蓬、挑檐等也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场地尺寸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应小于10m。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10m。
场地与建筑物的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坡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采用5%的坡度。
场地用途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楼梯间,均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其他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时,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能够顺利抵达建筑周边进行救援作业,并且消防人员和设备能够迅速进入建筑内部进行灭火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