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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测程序

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监测实施方案,并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对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实施方案。

实施监测: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照审定的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承担监测经费。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相关参数。

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样品采集、测试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境监测站完成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并加盖公章,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监测报告给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包括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因子。

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监测布点与频次应反映真实排污情况与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工作量最少化,并符合相关监测布点标准与规定。对于稳定排放源,采样周期应为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对于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方法。噪声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质量保证

监测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未列入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等效方法。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符合《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与《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建设单位应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参照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编制。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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