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中,发文括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用法:
圆括号 “()”: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通常标示序次,如“(一)”、“(二)”等。
方括号
“[ ]”:
一般用于公文的正文部分,作为普通的括号使用。
六角括号“〔〕”:
用于发文字号,特别是年份的标注。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发文字号应使用六角括号括起来,例如“国办发〔1993〕81号”。
方头括号“【 】”: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用于公文的标题或特殊标注。
具体使用建议
发文字号: 必须使用六角括号,且年份应标全称。 注释性文字
序号标注:使用圆括号标注序号,但序号后面不应再使用顿号或逗号。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更准确地掌握公文中发文括号的使用规范,从而提高公文的专业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