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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括号

在公文中,发文括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用法:

圆括号 “()”:

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通常标示序次,如“(一)”、“(二)”等。

方括号“[ ]”:

一般用于公文的正文部分,作为普通的括号使用。

六角括号“〔〕”:

用于发文字号,特别是年份的标注。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发文字号应使用六角括号括起来,例如“国办发〔1993〕81号”。

方头括号“【 】”: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用于公文的标题或特殊标注。

具体使用建议

发文字号:

必须使用六角括号,且年份应标全称。

注释性文字:使用圆括号进行注释,且应尽量避免在正文中过多使用括号。

序号标注:使用圆括号标注序号,但序号后面不应再使用顿号或逗号。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更准确地掌握公文中发文括号的使用规范,从而提高公文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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