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视力残疾
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一级和二级,视野半径小于一定范围或无光感。
低视力:三级和四级,视力在0.05至0.3之间。
听力残疾
根据平均听力损失和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等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极重度损伤,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
二级至四级:听力损失逐渐减轻,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交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言语残疾
根据口语表现、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等因素分级。
一级: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
二级至四级:逐渐具备发声和言语能力,但清晰度和表达能力有所不同。
肢体残疾
基于人体运动功能丧失和活动受限的程度。
一级:重度情况如四肢瘫、截瘫等。
二级至四级:逐渐减轻,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
按年龄段和发育商、智商、适应行为分级。
一级:极重度智力障碍,需要全面支持。
四级:轻度障碍,能基本自理和参与社会活动。
精神残疾
根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
一级: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级: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
多重残疾
指一个人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类型。
多重残疾的分级原则是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