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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包括:低温、辐射、噪声等作业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病;毒物、粉尘、气体等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振动、静电、电磁辐射等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姿势、劳动强度等作业方式引起的职业病;社会、职业压力等心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筑、农业、交通运输等特定行业的职业病。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预防措施:工作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监测有害因素、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并确定与工作环境和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医疗保障待遇: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医疗保障待遇,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

伤残赔偿: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伤残,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伤残赔偿,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职业病患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健康档案和调动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和安置职业病患者,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应有的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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