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10章78条,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登记的概念和原则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的类型和内容
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
土地登记的程序
申请土地登记前,需要搜集并准备好相关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和证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测绘成果等。
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并准确、详细地填写土地的相关信息。
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需要及时补齐或进行修改。
现场勘查,确认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情况,并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
公示和审批,勘查确认无误后,登记机构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土地登记信息,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后,如果没有异议,登记机构会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认定。
颁发证书,土地登记审批通过后,登记机构会颁发土地登记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信息。
土地登记的管理和保护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