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具体送达方式包括: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3. 委托其他机关送达。
4. 公告送达。
如果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建议:
行政机关应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送达。
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应及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在公告中明确送达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