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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煤矿生产矿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责任主体: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矿领导包括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领导需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监督检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煤矿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国家监察,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煤矿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包括: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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