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劳动法病假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病假手续
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但急诊的,可以就近入院,口头请假,事后即使补办手续。
无效病假
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病假的,例如病假证明来源不明,或者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且无医院或医师印章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同时,企业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程序,确保病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