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调整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这些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共性,适用于所有行政主体。
特别行政法: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定部门或特定领域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这些规范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这种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法律规范的作用和适用范围,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