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开庭流程大致分为以下阶段:
开庭准备
传票送达: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身份核实与权利告知: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在法庭上展示有关证据,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法庭辩论
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评议阶段: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其他事项
调解: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是民事案件法院开庭的主要流程,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