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
直接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具体应用
核定征收:
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 = 收入总额 × 税务核定固定比例 × 所得税税率。
查账征收:
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
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某些特定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减计收入、税金及附加、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金及附加、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
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抵免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额。
示例计算
假设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30万元。
各项扣除包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共计5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收入总额 = 4,000万元
不征税收入 = 0万元
免税收入 = 0万元
各项扣除 = 500万元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4,000万元 - 0万元 - 0万元 - 500万元 - 30万元 = 3,470万元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 25%
应纳税额 = 3,470万元 × 25% = 867.5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直接法和间接法,具体应用时还需考虑企业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以及适用的税率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