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3天(法定节假日) = 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 ÷ 4季 = 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 ÷ 12月 = 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 - 104天) ÷ 12月 = 21.75天
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进行的,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新的折算办法更加准确地反映了职工在一年中的实际工作时间,并确保了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