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是指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具体内容包括:
定职能:
明确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定机构:
核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定编制:
确定部门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定”规定以条款形式呈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三定”概念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是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