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指 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情形包括:
拒不履行行为义务:
如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特定行为,如搬离已被查封的房屋等。
拒不交付特定动产:
如拒绝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
拒不搬迁:
在法院发布搬迁公告后,被执行人拒绝搬迁。
超出生活必需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如被执行人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费用,但仍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如被执行人放弃其债权或怠于行使其债权。
高消费或转移财产:
法院通过综合情况判断,如存在高消费行为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使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
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采取逃避、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法院也应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