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总则 目的
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技术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
职责: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鉴定程序 初次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复查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后的复查
再次鉴定:
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监督管理 信息共享
规定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服务优化:
规定了委托鉴定等鉴定方式
法律责任 违规责任
对违反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则
施行时间 2014年4月1日 修订时间
2018年12月14日
该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职责、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