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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失业保险基金

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构成。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申领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等行为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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