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配偶: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之父母,即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之子女,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亲属,也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在职工去世后仍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