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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配偶: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之父母,即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指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之子女,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亲属,也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在职工去世后仍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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