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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款,结合审判实践,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这些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

投保人未亲自签字或盖章,但已交纳保险费,视为追认。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赔偿,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解除与无效

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责任与赔偿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合同订立与解除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保险利益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保险标的转让与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代位求偿权行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可以认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适用原则

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保护保险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促进保险业发展。

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合同效力。

以上概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几个关键方面,具体条款和适用情况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提供具体问题或案例,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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