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的适用法律问题,以下为主要内容:
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同意,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下列情形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险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利益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
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其他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才算有效。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些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慎判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