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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质标准

我国渔业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的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且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渔业水域,以免影响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生活条件。

色、嗅、味:

渔业水质应避免呈现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特有的颜色、异味和嗅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嗅、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

淡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海水的pH值应在7.0~8.5之间。

生化需氧量: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渔业水域后(5天,20℃),所引起的需氧量不得超过5毫克/升,冰封期不超过3毫克/升。

溶解氧:

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氧气必须大于5毫克/升,冰封期不得超过3毫克/升。

总大肠菌群:

水中含量小于等于0.0005个每升,养殖贝类的水质总大肠菌每升水不能超过500个。

有害物质:

水中汞、铅、铬等重金属含量有明确的限值,确保渔业水质安全。

其他物质:

包括非离子氨、凯氏氮、挥发性酚、黄磷、石油类等多种物质的含量也有严格限制。

这些标准旨在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建议渔业养殖者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定期检测水质,确保养殖环境的健康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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