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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和教育机构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他特定群体和用途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特定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免税优惠的叠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时间限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合理的土地利用行为,支持农村住宅建设和农业生产,减轻纳税人负担,并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纳税人应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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