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或未办理资质备案为由,主张已登记为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主体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此类主张。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建筑业企业依法通过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分支机构或与其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施工,并由企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行为。发包人不能以内部承包人缺乏资质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此类主张。
装修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效力
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为由,主张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装修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此类主张。
借用资质行为的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借用资质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纠纷应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
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效力
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出借资质的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灵活运用这些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