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服从”是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必须服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
少数服从多数: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意见被否决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代表全党行使最高权力。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