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成立条件:
入住率要求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或者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超过一年。
物业交付时间
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
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
成立程序:
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工作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征求业主意见。
确认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并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组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候选人,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选举完成后,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提交选举结果和相关材料,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
办理手续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备。
注意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提升小区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