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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如下:

接受案件

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

审查

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立案

立案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法律条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

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特定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破案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揭露犯罪事实,找到犯罪嫌疑人。

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在侦查终结前,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完善证据材料。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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