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规定如下:
开工时间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延期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限制
施工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延期时限
延期申请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提出,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报告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综上所述,施工许可证的延期规定主要包括开工时间要求、延期申请、延期次数限制、延期时限、中止施工报告以及重新办理手续等方面的内容。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计划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