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
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商户
监督检查主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税务机关
监督检查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机关:
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监督检查内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保密
对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监督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限期做出书面答复
信息公布与监督
缴费单位:
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监督检查主体的职责任务、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以及信息公布与监督机制,旨在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