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开采条件和审批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承包作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