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提供必要的医疗期和病假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期和病假待遇。
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
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无法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考虑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内的特别规定:
如果员工还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因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与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