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要求是指 建设工程在抗震设计中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标准,通常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来表述。这些要求是根据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抗震设防类别
重点设防类(乙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的建筑,需要提高设防标准。
标准设防类(丙类):指除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以外的一般建筑,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
适度设防类(丁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特殊设防类: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建筑,如核电站等,其抗震设防要求需根据具体情况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标准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确保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措施
一般规定:混凝土结构房屋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抗震构造措施:对于标准设防类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6度;当工程场地为Ⅲ、Ⅳ类时,抗震构造措施应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提高。
抗震设防目标
小震不坏: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震可修:当遭受本地区规定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大震不倒: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规定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可能产生重大破坏,但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在不同地震强度下都能保持结构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抗震设防要求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