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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关情形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如下:

基本构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情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加重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了其他与危险驾驶相关的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打击和预防交通肇事及其相关危险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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