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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合同

定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特点: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示例:承包合同、担保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不要式合同

定义: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特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示例:一些简单的交易合同,如日常生活中的买卖协议等。

区分标准

法律要求: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则称为不要式合同。

合同形式: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不要式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重要提示

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以非要式合同为常态,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形式要件的分类:法律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可能是成立要件,也可能是生效要件。例如,《民法典》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属于成立要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式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不要式合同则相对灵活,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选择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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