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家费的国家统一规定如下:
免税的安家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
具体免税标准包括: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
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非免税的安家费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因此不享受免征优惠,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规定
安家费的具体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或者国家的福利规定比地方的规定差,可以适用地方的规定。
建议
引进人才:如果单位发放的安家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范畴,那么应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干部: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税收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