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预算编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完整性:
预算必须包括其全部公共收支,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
同一性:
预算收支应按照统一的程序来计算和编制。
年度性:
预算要按年度编制,列出全年的公共收支,对年度公共收支进行比较,不应对年度之后的公共收支做出任何事后的安排。
可靠性:
收支数字必须正确估计,不能估计过高或者过低;各种收支的性质必须明确地区分,不能掺杂混同。
公开性:
全部公共收支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并且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各级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
厉行节约、勤俭建国: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设置预备费: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设置预算周转金: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度必需的预算支出。
合法性原则:
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导向。
真实性原则:
对每一项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稳妥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的稳妥可靠。
重点性原则:
安排项目支出时,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透明度原则:
预算编制应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包括雇主、员工、供应商、股东等)都应该清楚地了解预算的编制过程和分配结果。
可持续性原则:
预算应该考虑长期可持续性,包括环保、社会责任等,以确保预算的分配和决策符合社会和道德的价值观念。
公平性原则:
预算的分配应该公平,所有参与者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
灵活性原则:
预算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变化和突发状况。
实用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该具有实用性,考虑到预算编制者所处的环境和业务情况,预算应该能够帮助管理日常开支、节约开支和增加收入。
合理性原则:
各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基于客观理性的分析,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达到预算资金的全面、系统和科学的利用。
可操作性原则:
各级预算应该基于当前的市场和经济状况,同时注重实现全面的可操作性,针对性非常强,预算资金的使用也应符合实际要求。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公共预算编制的基础,旨在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提高政府财政活动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