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强调预防和早发现,通过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通过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及时纠正错误,防止问题扩大。
第三种形态: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一形态适用于那些违纪行为较为严重,需要给予较重处分或职务调整的情况,以此起到警示作用。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形态针对的是涉嫌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通过立案审查等严厉措施,坚决清除腐败分子,维护党的纪律和党的形象。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确保党员和党组织始终保持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