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条件。具体来说: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者社会保险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同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制定书面解除协议。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