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指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它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外部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
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的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
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
是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旨在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