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例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例如:刑事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特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例如: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关系、公民与企业的法律关系等。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例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关系等。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例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指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对应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例如:买卖法律关系。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例如: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等。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即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例如:保护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等。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指不涉及具体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是指涉及具体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又可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例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部门法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所属的不同部门,可以把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部门的法律关系,如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民法关系、刑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例如:宪法关系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关系中的行政处罚关系等。
这些分类标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法律关系可以同时属于多个分类。例如,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既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也是横向法律关系。通过这些分类,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和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内容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