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总结:
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特殊情况的数额认定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若盗窃地点无法查证,应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量刑。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认定为“入户盗窃”。
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
盗窃未遂,若以数额巨大或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相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罚金刑的判定
判处罚金刑时,应在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确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数额无法计算的,罚金数额应在1000元以上。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