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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

疫情期间,关于工资发放标准,国家有如下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企业采取灵活措施稳定岗位,减少裁员。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并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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