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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

决定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但它们在 适用事项、制定机关和形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适用事项

判决书:主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包括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是法院对案件作出的最终结论。

决定书:主要用于处理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例如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答复等,是法院对特定程序事项作出的决定。

制定机关

判决书:由法院作出,用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决。

决定书:也是由法院作出,但仅用于处理诉讼程序问题。

形式

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并且需要包含法院的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

决定书: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具体形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要求而定。

法律效力

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物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

决定书: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解决特定的程序问题,不像判决书那样具有全面的约束力。

总结:

决定书和判决书在适用事项、制定机关和形式上有明显的区别。判决书主要解决实体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而决定书主要用于处理程序问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判决书的效力更为全面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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