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是根据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制定的。根据最新的标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具体标准值如下:
一类海水水质
悬浮物(SS):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无机氮(以N计):<0.20毫克/升
活性磷酸盐(以P计):<0.015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Cr):<2.0毫克/升
石油类:<0.05毫克/升
动植物油:<0.05毫克/升
总大肠菌群:≤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二类海水水质
悬浮物(SS):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无机氮(以N计):<0.30毫克/升
活性磷酸盐(以P计):<0.03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Cr):<3.0毫克/升
石油类:<0.10毫克/升
动植物油:<0.10毫克/升
总大肠菌群:≤1000个/升
三类海水水质
悬浮物(SS):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无机氮(以N计):<0.40毫克/升
活性磷酸盐(以P计):<0.045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Cr):<4.0毫克/升
石油类:<0.30毫克/升
动植物油:<0.30毫克/升
四类海水水质
悬浮物(SS):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350毫克/升
无机氮(以N计):<0.60毫克/升
活性磷酸盐(以P计):<0.1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Cr):<6.0毫克/升
石油类:<0.50毫克/升
此外,标准还对水温、pH值、溶解氧、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海水水温不得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pH值应在6.8~8.8之间,溶解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低于3毫克/升。
这些标准旨在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各类海水水质标准适用于不同的海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如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