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它于1912年3月11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并取代了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部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体制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领土包括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国家权力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国务员)、法院行使。
人民权利与义务
人民一律平等,无论种族、阶级、宗教。
人民享有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
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
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政府组织形式
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
立法权属于参议院,有权议决法律、预算等。
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军队,任免官员,但需国务员副署。
总统命令需总理副署才能生效,体现了责任内阁制。
其他规定
宪法由国会制定,在宪法未施行前,临时约法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民主共和制度的初步确立,对后来的民主革命及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该约法在1914年5月1日被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所取代,并在袁世凯称帝失败后,于1916年6月29日由大总统黎元洪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