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南京条约》(1842年):这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并赔偿英国军费。此外,中国还开放了五个通商口岸,并给予了英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
《虎门条约》(1843年):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英国获得了协定关税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在与清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取得了英国在《南京条约》中的一切特权,包括兵船可自由出入中国通商口岸,可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中国变更税则需与美国领事商议,扩大领事裁判权。
《黄埔条约》(1844年):法国在与清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取得了英国和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并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中国分别与俄、美、英、法签订了该条约,增开多个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进入内地,并扩大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和赔款金额。
《北京条约》(1860年):中国分别与英、法、俄签订了该条约,割让了新疆,赔偿更多战争赔款,并进一步扩大了外国领事裁判权。
《马关条约》(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中国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并赔偿更大额的军费,同时增开多个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1901年):中国八国联军侵华后签订,中国赔偿巨额军费,并同意允许外国驻军进驻中国,进一步扩大了外国在中国的特权。
这些不平等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导致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