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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具体内容包括:

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标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上限: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以该三倍工资为上限,并且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条件:

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订等。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

对于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能发放医疗补助费。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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